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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 | 《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专栏②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16 09:4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学法时刻】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本法适用范围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宽严相济。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一)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二)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2.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3.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4.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典型案例】

  自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开展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重拳出击,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取得了丰硕成果。

  典型案例一:叶某新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以来,被告人叶某新、叶某东拉拢、网罗社会闲散人员,聚集在云礼村,逐步建立、形成以叶某新、叶某东兄弟为首的犯罪团伙,多次有组织地在新兴县新城镇、稔村镇等地实施了容留卖淫、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社会生活、农业生产,对我县稔村镇一带经济社会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2018年2月,新兴县公安机关对叶某新等人涉恶违法犯罪团伙进行收网抓捕,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9人,缴获作案工具一批,查扣冻结资产人民币165万元。2020年5月,罗定市人民法院对叶某新、叶某东等12人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一审判决叶某新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叶某东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0名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决二年十个月至十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叶某东等人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二:梁某园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园自2005年起长期跟随新兴县当地黑社会性质组织“凤凰公司”积极活动,并于2005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凤凰公司”被查处时,梁某某因被强制隔离戒毒而未受到及时追究。强制隔离戒毒被释放后,梁某某便开始返回新兴县新城镇仓下居委,利用其原“凤凰公司”的江湖地位和影响,积极拉拢大量有违法犯罪前科的人员以及社会上无正当职业的闲散青年,逐步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仓下帮”,并在新兴县范围内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组织卖淫、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2020年9月,新兴县公安局对梁某园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移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将该案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兴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组织者梁某园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有期徒刑十三年至缓刑不等的刑罚。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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